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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2007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M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2008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向银行贷款4万元提供担保,银行并不知道甲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有人认为,丙以劳务出资,不是合格的合伙人,这种看法是否正确?

(2)丁是否应该对合伙企业欠M公司的欠款承担责任?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4万元银行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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