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0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税收管辖权具体分为()。
A、地域管辖权
B、居民管辖权
C、公民管辖权
D、企业管辖权
A.日本民事诉讼法
B.朝鲜民事诉讼法
C.美国民事诉讼法
D.中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