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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投资运作的规定,当事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的行为包括()。
A.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B.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C.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D.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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