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储蓄所代发工资收妥款项时,应与委托单位的什么核对相符?

相关热点: 储蓄所  

未搜索到的试题可在搜索页快速提交,您可在会员中心"提交的题"快速查看答案。 收藏该题
查看答案

相关问题推荐

被告人王某,女,24岁,系某银行储蓄所工作人员。l993年l0月8日上午,储户张某到该行取款后,将存有13000元的活期存折遗忘在储蓄所的柜台上。该活期存折上只有账号,没有户名,但在储蓄所底账上留有张某的名字和印鉴,这种情况只有储蓄所的有关人员和张某本人知遭,取款时必须提供存折及张的手章。当天,被告人王某将张某遗忘的存折拾起收藏,次日(10月9日)到个体刻字店私刻了张某的手章,并找到其表侄女姚某谎称:“有个两口子闹离婚,女的偷出存折,请你帮她取款ll000元”。当天上午11时许,姚某和她父亲一起到储蓄所取款,王某装着不认识他们,接过存折、取款凭条和手章,为他们填写了传票,交给出纳员李某。李某问王某:“这钱打招呼了吗”(按银行规定,取大额现金要事前打招呼)王说:“昨天就打招呼了。”李某取出ll000元交给王,王交给取款人。随后王某借故提前下班,从姚某家将款要到手,用于还债和自用,并于l0月12日以“王华”的名义存款7500元。
  问:此案发生在现行刑法典颁布之前,试结合本案事实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析。

  2002年5月8日,李四到某储蓄所要求查询并挂失止付一笔定期存款,但他声称由于存款时间距夸很长,已经记不清确切的存款时间、存款账号和金额。储蓄所职员王某为其进行了查询,查到一笔存款人为李四的定期存款,金额为1万元.存期为5年.但要到2002年9月8日才到期。王某随即为李四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未核对储户的地址。后来,李四持单位介绍信,将挂失款全部取走。2002年9月8日,又一个名为李四的人持有该曰到期的为期5年、金额为1万元的定期存单来访储蓄所取储蓄存款,而储蓄所以该笔存款已被第一个李四取走为由,认为第二个李四持有的存单已经作废,拒绝支付。  问:储蓄所对第二个李四拒绝支付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某银行活期存款业务中,储户与储蓄所通过存取款相联系,设如果(1)每一个储户只在一个储蓄所存取款;(2)每一个储户在多个储蓄所存取款;
联系我们 用户中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