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如下:
A,B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由于教唆、帮助、正犯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惹起形态,所以彼此之间的错误在更轻的惹起形态内重合的,就在重合的限度内肯定犯罪的成立。出于教唆的意思却成了帮助的,成立帮助犯;出于帮助的意思却成了教唆的,仍成立帮助犯。甲出于教唆的意思却强化了早有犯意的乙,是主观教唆、客观帮助的情况,重合在帮助犯的范围内,认定为乙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故A项正确。
B项,承继的共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或者帮助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承继的正犯和承继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界承认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所以乙的敲诈行为完成,但是在既遂前,甲加入进来以帮助乙实现犯罪的意思帮其收钱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帮助犯。故B项正确。
C项,正常的职业行为帮助了犯罪是否成立共犯,判断的标准是对他人实施犯罪是否明知。明知对方犯罪仍然提供业务帮助的,是共犯,此时正当业务行为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理由;不明知对方犯罪而进行正常服务的,不是共犯。甲明知乙买羊角锤是为了伤害丙,仍然卖锤给乙,成立乙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故C项错误。
D项,身份犯,指成立犯罪要求主体具有一定的属性,从而对该犯罪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定。普通人(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正犯,既不能成立直接正犯,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国家工作人员乙坚决拒绝受贿,没有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乙的妻子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也不能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甲如果收受钱财后利用丈夫的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只是收钱,但没有其他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故D项错误。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二审一律实行书面审理
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C.上诉针对的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
D.二审法院可以采用独任制审理案件
答案如下:
C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所以选项A、D错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所以选项B错误。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要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行政案件重新审理、裁定的诉讼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
幼儿园教师蔡某和李某领着26位幼儿园的小朋友出去踏青,行进途中,一位小朋友不小心掉进了路旁的一个粪池里,粪便的深度淹没了小朋友的胸部,蔡某和李某都嫌太脏不愿下去施救,但李某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110求救电话。大学生魏某从此经过,本想下去施救,但看到蔡某和李某都嫌脏不愿下去救援,也就站在旁边观看。20多分钟后,民警赶到,捞上掉入粪池的小朋友,但小朋友已经窒息死亡。下列选项中法律判断正确的是()
A.只有蔡某构成不作为犯罪
B.蔡某和李某都构成不作为犯罪
C.蔡某、李某和魏某都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D.蔡某、李某和魏某都不构成犯罪
答案如下:
B
下列有关行政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有:()
A.其本质在于其行政制裁性
B.也可适用于公务员的失职行为
C.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个体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D.罚款和没收财产都是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方式
答案如下:
A解析:考查行政处罚概述、设定、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普通的公民、组织,公务员履行职务的违法失职不能适用;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罚款和没收财产都是对当事人财产的处罚方式,而不是强制方式。故BCD的说法均错。
关于我国的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公证属于非诉讼司法活动,公证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B.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
C.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D.王律师为确保自己正在代理的案件得到公正审判,通过新浪微博发帖进行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最终,迫于舆论压力,案件得到了公正审判
答案如下:
A,D解析:①选项A错误,公证书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BC选项均正确。②选项D错误,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法院书记员到其住处送达起诉书副本,徐某及其父母拒绝签收。关于该书记员处理这一问题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邀请见证人到场
B:在起诉书副本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C: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
答案如下:
A,C,D解析:【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6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收件人签收。收件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员代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处或者单位;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本题中,徐某的父母作为起诉书副本的代收人拒绝签收,书记员可以采用邀请见证人到场,该书记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起诉书副本留在徐某住处的方式进行送达。但是根据上述规定,B项中书记员和见证人应当在送达回证而不是起诉书副本上签字或者盖章,B项错误。本题选ACD。
★★大成公司与德尔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成公司拟将该批货物转运。大成公司收到德尔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货物前,大成公司需要验货。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大成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
B.大成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
C.在收到货物后的两年内,大成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物
D.德尔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
答案如下:
D解析:。依1980年《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的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D正确。依第39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愔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因此,C也不符此情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修改中多次涉及私营经济,下列关于私营经济宪法修正的表述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A.1988年修宪时首次承认私营经济的合宪性
B.1999年修宪时肯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C.1999年修宪时规定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D.2004年修宪时规定国家对公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实行平等保护
答案如下:
D解析:。我国现行宪法在制定时未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出规定,1988年修宪时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99年修宪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修宪时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故ABC项正确,D项错误。
“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是应当由这个基础来说明。”关于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经济基础决定了法律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演变
B.在同一社会形态里,经济基础的局部变化,也必将显著影响着法律的变化
C.法律对经济的作用,既可能是进步作用,也可能是阻碍作用
D.在阶级社会中,法律会成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生产关系进行限制、改造或消灭的工具
答案如下:
A,B,C,D解析:考查法与经济的关系。
在一起水上浮尸案的现场,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封遗书,根据遗书记载的内容,侦查人员推断出死者的家庭、身份,同时,又根据笔迹鉴定,推断出此遗书确实是死者所写,对于本案中的遗书,属于哪种证据?
A:书证
B:物证
C:既属物证,又属书证
D:被害人陈述
答案如下:
C解析:根据刑事证据的相关理论,遗书记载的内容反映出死者的身份,因而是书证;而遗书本身的字迹又能证明系死者所写,因而是物证,故该遗书既属物证,又属书证。
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之一。但是,对于下列哪些协议,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属于垄断协议
A.为应对生产明显过剩的问题,经营者之间达成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的协议
B.在面对国外进行的稀土价格的谈判中,国内若干家大的钢铁企业为统一谈判价格而达成了协议
C.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若干家汽车生产商达成了共同开发新型燃料发动机的协议
D.为了避免过度竞争,几家手机生产商签订协议,划定各自的销售区域,并承诺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优质的售后服务
答案如下:
A,B,C解析:《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A项属于(五)所述情形;B项属于(二)所述情形;C项属于(二)所述情形。故本题选ABC。
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0年)
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
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
D.维持一审判决
答案如下:
D解析: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综上可知: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考点包括:(1)只有在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范围之内,二审法院才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2)数罪并罚情况下,二审既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本题中,很明显,由于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所以二审不能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包括不得加重合并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B项加重了原合并执行的刑罚,错误;C项加重了诈骗罪的处罚,错误。《最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7项规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该条,可以直接看出: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选D。
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检察官法的规定?()
A、甲是A市B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2004年4月5日从该检察院离任,2006年5月在一起盗窃案中担任辩护律师,该案由B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B、李某是某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的检察员,张某是其侄子,大学毕业后到其所在的公诉一处工作,任助理检察员
C、孙某是C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其女在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
D、钱某是D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2003年3月1日从该院离任,2005年2月4日在E市以近亲属身份为其女儿做刑事辩护
答案如下:
A,B解析:根据《检察官法》第20条的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A项是错误的。至于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仔细分析会发现,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所以C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检察官法的规定。D项钱某并不是以律师身份作刑事辩护,所以也没有违反检察官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三)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所以B项的做法是错误的。
有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法治的实现受到政治文明的制约,也相应离不开政治文明的支撑
B.执法为民不仅是党的根本宗旨,也体现出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同内容是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
答案如下:
C解析: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讲解:A项正确。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而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
B项正确。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彻底的人民性,因此,执法为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而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C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一表述错在逻辑关系颠倒,正确的逻辑关系是“艰难的中国法治化进程”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放性”。
D项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内容分别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它们同时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
甲乙两国协议将其边界领土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关于乙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
A.可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
B.可申请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C.可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D.可向联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判决
答案如下:
C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院。A项,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一国司法主权之上,所以不能指令甲国国内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错误。
B项,国际法院本身并无强制执行权力,也不可能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因为国际法院并不能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所以B错误。
C项,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属国际司法机关,国际法院在审理相关国家间纠纷时“一审终审”,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强,但从本质上,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所以,本案中甲国拒不执行判决,乙国可向安理会申诉,由安理会保证执行判决。所以C正确。
D项,安理会是联合国内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联大法律委员会是联大的内部法律服务部门,并不负责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所以D错误。
关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如何理解司法效率,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4年)
A.司法效率包括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
B.在遵守审理期限义务上,对法官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加严格,应力求在审限内尽快完成职责
C.法官采取程序性措施时,应严格依法并考虑效率方面的代价
D.法官应恪守中立,不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
答案如下:
D解析:《法官行为规范》第5条规定:“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据此,法官尽管应恪守中立,但为落实司法为民,也可主动督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成诉讼活动。另外,从司法效率和公正的角度讲,这属于司法公正的体现.而非司法效率的体现。故D项说法错误,应选。
鑫源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以钢材批发零售为营业范围。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资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诺向鑫源公司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五个百分点的利息,并另给甲、乙个人好处费。甲、乙见有利可图,即以购买钢材为由,以鑫源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期半年。甲、乙将贷款按约定的利息标准借与丙,丙给甲、乙各10万元的好处费。半年后,丙将借款及利息还给鑫源公司,甲、乙即向银行归还本息。关于甲、乙、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丙无罪
B: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丙无罪
C:甲、乙构成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D:甲、乙构成骗取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答案如下:
C解析:【考点】高利转贷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犬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给丙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甲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丙10万元,为丙牟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时,丙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下列哪些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丁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A.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B.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C.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D.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答案如下:
B,C,D解析:考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故BCD的说法均正确。
根据规定,下列情形中,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是( )。
A.交警部门因王某严重违章驾车而吊销其驾驶执照
B.邮政局因某快递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而将其许可证予以注销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某食品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责令其召回已上市食品
D.卫生局因孙某患流行性传染病而将其强制隔离
答案如下:
A解析:知识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选项A正确)、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申请适用听证程序;(2)选项BCD不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下列有关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陈述哪项不符合规定?()
A.对于经初步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B.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保函等担保形式
C.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D.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纳税义务人补足
答案如下:
D解析:。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根据该条,ABC均正确。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43条第2款,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由此可见,对于已征收过临时反倾销税的情况,终裁反倾销税的征收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D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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